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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03月10日 07:5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鼓励申请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接受党组织考验,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申请人为学生的,应填写《共青团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在党总支(分党委)公示无异议后,由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经党总支(分党委)审核后,填写《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学校党委备案。

各党总支(分党委)要加强对各分团委推优工作的领导,学生党支部要指导好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使他们熟悉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分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汇报后,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进校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层党组织应对其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继续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校内工作调动、学籍异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负责、及时地将其培养教育等有关情况转交新单位党组织。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应将本单位新确定的本科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两周内报至学工部,并安排进入学生党员服务站接受锻炼和考察。各党总支(分党委)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站服务的情况需作好记载,建立档案,填写《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学生公寓社区表现情况鉴定表》,报学工部审核。

没有接受学生党员服务站锻炼和考察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并填写《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对象备案表》,报学校党委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应当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的意见。确定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还需同时征求其导师的意见,填写《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党员发展导师推荐意见表》。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党支部教职工和部门领导的意见。

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培养,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一段时期考察,现实表现优秀的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原则上通过函调的方式进行。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通过函调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并由政审人签字。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展本科学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补考或重修,原则上综合测评在全班名列前30%。

某方面特别优秀,政治思想素质高,学习刻苦努力的,综合测评排名可适当放宽。

除上述要求外,在读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重庆工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单项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之一。

2.至少获一次校长荣誉奖、共青团标兵、“36182”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之一。

3.在学校、学院、班级里长期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表现特别优秀,并获得过文明大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之一。

第二十一条  发展研究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已学课程全部按要求通过,成绩优良,获得校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

除上述要求外,在读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2.主持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3.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五);

4.在具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出版物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研究或实践创新成果(学术论文、学术编著、艺术或文学作品等),成果须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5.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6.主持完成的研究报告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

第二十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须未受到过学校的违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党总支(分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报学校党委预审。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告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党总支(分党委)公示基础上,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在全校范围进行集中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集中闭卷考试。

第二十六条 经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一次组织生活时间讨论党员发展不超过12人,讨论同一班级申请人不超过3人。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由党总支(分党委)委员或特邀党建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分党委)应当及时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等材料,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分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四个月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如实填写《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分党委)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党委组织部对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党委组织部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公示无异议、考试合格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支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报送党总支(分党委)预审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出学校时,应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委负责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报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组织保管)。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并向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是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因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党总支(分党委)书记疏于管理和失查的责任;因党支部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因入党介绍人、考察人了解情况不详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的具体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的相关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办法》(重工商大委〔2010〕16号)和《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实施学生党员素质提升计划的意见》(重工商大委〔2013〕3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0日印发的《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重工商大委〔200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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